福大教评〔2024〕3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本科教学督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对《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2024年第5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4年12月17日
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教学督导和咨询的专家组织,负责全面督导学校的本科教学,及时发现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和推进教学改革与发展,不断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和“督导结合、重在发展”的工作理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督导组”),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设立院级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院督导组”)。
第五条 校督导组向校领导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日常协调工作。院督导组向院领导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办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院级督导管理办法,组织院督导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院教学督导员应定期沟通交流,加强校院督导工作联动,形成督导工作合力。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和院督导组成员统称“教学督导员”。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校内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担任,人选由教师自荐、学院或职能部门推荐,经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三年,聘期期满后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基本条件如下: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关心学校发展,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处事公道正派,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且具有较好的教学研究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校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在校级教学督导员中遴选产生。
第十一条 院督导组人数按学院专业数配备,每个专业不少于1名。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由学院聘任,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教学督导员可提前1个月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合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学校可提前解聘。院督导人员的更换调整应于调整后一个月内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四章 职责与要求
第十三条 校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校督导组组长主要职责
1.全面主持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
2.根据学校教学改革方向、年度教学工作重点和学校领导要求,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组织校督导组全体成员学习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重大举措,学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4.组织召开校督导组工作例会,学期初召开工作部署会,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学期中召开工作交流会,交流督导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总结学期督导工作及成效等。
5.围绕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参与各类教学检查和专项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形成总结报告。
6.及时汇总校督导组教学督导员工作小结,定期组织撰写校督导组工作简报,客观公正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情况。
7.代表校督导组出席或列席教学工作相关会议,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校督导组副组长主要职责
协助校督导组组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随堂听课。有计划地深入教学一线听课看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课程思政建设情况等,评估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实效,对教师课堂教学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听课信息和检查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二)教学检查。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主要环节的质量检查与监控,包括开展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的检查,各类教学档案材料的抽查,教学文件执行情况的督查以及教学效果达成情况的评估等,形成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参加工作例会。参加校督导组工作例会,交流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沟通反馈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探讨教学改进思路与措施,做好督导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持续跟踪和改进落实。
(四)调研座谈。深入学院调研座谈,收集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校风、教风、学风,教学和管理实施情况。与学院督导组建立密切联系,指导并帮助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及质量评估工作。
(五)择优推优。发掘和遴选优秀教师、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等教学创新成果,并向相关学院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推荐。
(六)教学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授课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有效“诊断”和辅导。
(七)教改咨询。参与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及评审工作,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专题调研。受学校委托或者自主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提供意见与建议。
(九)总结工作。及时总结学期督导工作,撰写个人督导工作小结。
(十)完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校督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可参考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院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每学期院级教学督导员应主动邀请校级教学督导员参加院督导工作例会,沟通交流督导有关情况,探讨本单位督导工作要点,并向院领导提出教学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听课评价结果每学期通过学校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公布,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可供任课教师查询。学校定期编制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汇总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 学院和有关单位应对教学督导反馈意见进行深入核查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并跟踪整改落实,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强化“监测—评价—反馈—改进—跟综”的闭环管理。学院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学院教学管理质量评价。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听课评价意见纳入教师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各类教学优秀评选的重要依据。督导听课评价优秀的课堂,学校将予以专题通报表扬。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根据督导需要,有权进入教室、实验室和线上课堂听课;有权调阅教学文件、教师教学教案、教材、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教学资料;有权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开展座谈或问卷调查;有权对学校和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为督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和保障,虚心接受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对督导员进行人身攻击。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经组织复核后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学院督导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督导组工作情况发放劳务费。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并发放相应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