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政〔2024〕44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教材管理工作,学校修订了《福州大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经学校教材委员会会议(2024年第2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4年12月3日
福州大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及全国教材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全面加强党对学校教材工作的领导,健全学校教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州大学教材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材是指供学校各类课程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以及整本书用于教学的电子教材。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教材工作包括教材规划、教材编写、教材审核、教材选用、教材立项、教材评优、检查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学校教材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含相关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教材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指导和统筹学校教材工作,加强学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在学校教材委员会的指导和统筹下,负责推进落实院系教材工作,开展本学院的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监管、评价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履行学校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职能,归口指导、管理和检查监督学院开展教材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原则上每五年制定一次。
第九条 教材建设规划应结合学校“双一流”建设,以“立德树人、五育融合、面向未来、服务一流”为导向,围绕“四新”建设,遵循“扶优、扶强、扶特、扶新”原则,整合专业优势与教材资源,强化科教融合,落实科研育人理念,调动高水平教师参与,集中优势力量有组织地建设一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特色鲜明、适用面广的教材,为国家规划教材、全国优秀教材奖储备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教材须及时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进行修订,充实新的内容。各学院原则上应按学制周期建立教材修订制度,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学院党委审核同意,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后由所在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备案。
(一)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2.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3.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4.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二)教材主编除符合教材编写人员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重点支持院士、杰青、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学术造诣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鼓励跨学科联合组建教材研究、开发、建设、应用团队,培养学校课程教材建设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入教材工作。
第十四条 引导教师将科研成果向教材资源转化、专业文化向教材内容融合、社会服务案例向教材体系整合。鼓励结合行业特色,联合企事业单位共同打造一批产教融合、跨界整合的行业前沿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学校,扩大国内与国际学术影响力。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两人以上合作编写的教材,著作权由参编人员共同享有。没有参加编写的人员,不能成为参编人员。合作编写教材的著作权由合作编写人员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参与编写人员。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六条 坚持“凡编必审”原则,学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学校负责审核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自费出资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组织专家审核并报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八条 教材实行教材编写与审核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不得担任所审查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
第十九条 教材交付出版前,须由学院负责组织教材审核。教材审核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教师担任主编的教材,须在正式出版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审核申请。
(二)学院成立教材审核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校外专家等,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
教材审核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教材编写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教材专家组成员需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核同意。
(三)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并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教材审核专家组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全面审查教材。经个人审读和集体讨论,汇总整理形成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四)学院结合教材审核专家组意见,得出最终书面审核意见和结论。
(五)学院审批通过后,提交学校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备案。
自然科学类以外的教材,由学校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组织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专家,对教材进行复审。
第六章 教材立项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通过教材立项方式鼓励教师编写或修订高水平教材、特色教材。各学院规划建设教材、教师自编教材均可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教材编写、出版以及保障教材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资助教材编写和出版的经费可用于出版资助费、购置图书、差旅费等,具体参照《福州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材立项项目负责人须为立项教材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外,还须具备3年及以上相应课程一线教学经验。立项教材内容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并经本细则第十九条要求审核。
第二十三条 教材立项优先资助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或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立项教材;国家、省、校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等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的教材;体现“四新”建设、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一流课程建设最新成果的教材;学校学科优势或专业特色的教材;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教材;学科交叉融合、具有特色的通识教育系列课程教材;反映本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体系的专业特色教材等。
第二十四条 获得立项资助出版且通过学校审核的教材,须在扉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注“福州大学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出版”字样;教材出版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提供两本样书存档。非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予立项资助。
第二十五条 教材立项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立项公布之日起计),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各学院应对教材立项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力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材的编写。项目以正式出版为结题必要条件,对未能按时完成出版计划的,学校将撤消立项资格,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以负责人身份申报教材立项。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项目经费将被追回:
(一)未按照立项申请书约定完成出版计划的。
(二)已获得其他经费资助的。
(三)教材正式出版前,项目负责人调离本校或改变本人作为教材编写者的署名单位。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材委员会负责学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负责组织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开展教材选用工作。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本学院教材选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主要对选用教材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学术取向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涉意识形态领域的教材必须经学校党委进行政治把关。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如无上述教材,则应当优先选用同类高校公认共选的、近三年新出版的通用教材,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每学期课程开课计划确定后,由课程负责人牵头,课程组根据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充分讨论,拟定选用教材。
(二)学院教材工作小组组织教材选用审核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教材选用审核专家组应由相关学科专家、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学院教材工作小组召开教材审核会议,集体讨论,整理汇总拟选用审核意见,并提交学校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
(四)学校教材委员会归口办公室汇总选用结果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国家统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目录中的教材,可免去选用审核流程,直接选用。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马工程重点教材的工作部署,凡开设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相关课程,必须把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该课程指定统一使用教材。
第八章 教材评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四年开展一次校级优秀教材建设奖评选工作,分设优秀教材、教材建设先进集体、教材建设先进个人三个奖项,以表彰奖励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健全学校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调动教师参与教材编写的积极性,着力打造高质量教材。具体参评条件及申报要求参照全国教材建设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优秀教材评选应当将教材的校外使用情况和示范辐射作用及育人效果评价作为重要指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应重点考察其在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管理、研究等一个或者多个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成果。
第三十四条 加大支持优秀教材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教育部、教育厅的相关教材奖励政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五条 将教材建设作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质量评估、人才培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双一流”建设和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教材编审工作和成果获奖情况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教材质量监控及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将选用教材质量和教学效果纳入教学督导、教学检查、课程评估范围,对于学校教学督导组反馈的教材督导意见或学生反馈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效果的教材,学院应组织教材审核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教材质量管理闭环机制。
第三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福建省”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境外教材的选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福大政〔2022〕32号)同步废止。学校教材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