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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教学之星”评选办法(试行)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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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精神,表彰和鼓励教学业绩和教学效果优秀、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改革、参与专业、课程及教学实验室等建设的优秀教师,打造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院决定组织开展“教学之星”评选工作,为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教学之星”每年9月评审,奖励对象为在我院教学一线工作的在职优秀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不少于三年。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潜心育人,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誉。近三年无任何教学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二)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近三年来,承担校本部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年不少于320当量。

(三)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好。近三年本科生评教平均成绩≥90分;校级教学督导评教成绩不低于良。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五)善于因材施教重视学生培养,积极指导学生并参与本科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科研训练、专利申请或毕业设计并取得较好成绩。

(六)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成绩显著。在近五年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 主编或参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含指导书或作业集,排名前三),或发表高质量的教研论文一篇(CN或ISBN刊号,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教研论文在全国相关专业教育年会宣读或获奖(第一作者)。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校级前二名,省级前五名,国家级参与者),或其它省级以上教学奖项(省级前五名,国家级参与者)

3. 主持一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研究,或实质性参与一项省级以上教研课题研究(以立项公布时间为准,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参与者);

4. 主持一项校级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或虚拟仿真实验项目,或实质性参与一项省级以上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以立项公布时间为准,省级前三名,国家级参与者)。

5. 曾获得福州大学教学优秀奖、校青年教师“最佳一节课”等校级教学奖项三等奖及以上或学院青年教师“最佳一节课”二等奖及以上。

6. 作为第一责任人指导本科生获得优秀毕业设计、学科竞赛获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项目结题检评结果为优秀。

7. 指导本科生(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CN或ISBN刊号)或指导本科生(第一或第二作者)申请并授权国家专利(专利人为福州大学)。

8. 主持完成一个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并签订协议书,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

9. 获得省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七)凡在参评学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评选:

1.不服从教学管理部门或本单位教学任务统筹安排。

2.上一学年度总工作量未达标或教师聘任考核不合格。

3.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4.教学纪律松弛,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不齐全,备课不充分。

6.所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经检测文字复制比≥20%。

7.所指导的本科生各级科研训练、创新性实验计划、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有二项未结题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

三、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一次。各教学单位参照“教学之星”评选条件,按本单位专任教师人数20%的数额推荐,不足1人按1人推荐。

经评选程序,每届评选5-10名 “教学之星”。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民币/人。

四、评选程序

(一)学院向各系/教研室下达推荐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向所在系/教研室申请,由系/教研室对申请者进行初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初评推荐教师,被推荐教师填写《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教学优秀奖申报书》(一式二份,见附件1),经系/教研室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审阅材料、听课、收集教学督导组和学生意见以及课堂教学观摩活动等方式对所有推荐人进行综合测评,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择优选出教学优秀奖候选人。

(四)候选人名单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评选结果。

五、其他

(一)本奖项参评条件以学年度为单位,本奖项获奖者再次申报时所用成果从上次获奖截止时间开始重新计算。本科生教学工作量由教学办核算。

(二)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

2020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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